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4-28 16:07:39 查看次数:2054 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一)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确保2017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达到330亿千瓦时,力争达到350亿千瓦时;将市场交易售电侧由火电企业逐步扩大到水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用户准入门槛,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各类开发区均可以适当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逐步缩短交易周期,将电力市场交易按年度交易调整为分季度交易。(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二)完善电价执行方式。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销售环节低谷时段,鼓励用户利用低谷时段错峰用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三)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优先安排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孵化器企业、互联网企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给予电价补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四)减免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免收《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免收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交接试验费;免收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免收用电间隔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五)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加强对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取消不合理输配环节收费,从紧核定并适当降低输配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用气大户直供规模,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能源局)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出台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全省推行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七)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完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补贴办法,对我省长江沿岸主要港口和铁路口岸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自2017年6月1日起,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省内长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含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给予的优惠)。推动铁路进港口、进企业和进物流园区建设,支持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放宽对集装箱卡车、城市配送车辆的道路运输通行限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武汉铁路局)
 
(八)清理不合理物流收费。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不合理收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严格执行取消船舶过闸费、车辆过渡费、货物港务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九)降低公路运输成本。自2017年5月1日起,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建立高速公路服务质量与通行费水平挂钩机制,对通行设施、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高速公路下浮通行费标准。推进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还贷的运营机制,适度降低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清理规范普通公路设卡检查工作,优化通行环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十)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铁路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支持铁路开行货物快运班列,降低企业货物周转成本。(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
 
(十一)降低农村物流成本。加强交通运输、商贸、农业、供销、邮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机制,推动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改造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节点基础设施。积极推广农村货运专线、农村客运班车利用货舱承接小件快运等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确保全省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017年全省单列小微信贷计划1200亿元,比上年增加30%;年末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突破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以上。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在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对辖内法人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惜贷、惧贷、压贷现象。(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三)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2017年推动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收费水平总体不高于上年。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2017年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行为,持续开展金融信贷融资收费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
 
(十四)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通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支持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担保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要确保还贷解保时及时退还企业。督促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担保成本。建立有效的政银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入门槛,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规范、引领等作用。加快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支持科技型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五)着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债券投入方式,设立100亿元长江国开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开展投贷联动,鼓励试点银行通过先投后贷、先贷后投、投贷并行等方式,向科创企业发展前端延伸金融服务,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新模式。省财政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17年至2019年,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等给予奖励。鼓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减免中介收费。(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六)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建立完善政银企对接帮扶常态化机制,做大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和过桥基金。积极支持助保贷、助农贷等信贷产品的发展,政府要主动履行代偿协议,保障银政合作有序推进。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保费进行补贴。管好用好县域经济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
 
(十七)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商标质押贷款以及银证通业务。推动辖内商业银行机构与税务部门开展银税合作,2017年“纳税信用贷”服务企业数量达到2000家,规模达到40亿元。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有效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创新贷款还款方式,综合利用循环贷、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重组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利用自贸区政策,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引入海外低成本资金。大力发展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和科技支行等专营机构,力争到2017年底数量达到2100家;积极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的改革试点;积极筹建首家民营银行,继续开设一批村镇银行,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平台,动员政府采购中心、政府融资平台、大企业成为平台核心企业。积极发展金融科技,增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在征信、金融中介、风险防范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降低涉企税费水平
(十八)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至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十九)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部署。从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四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严禁收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二十)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开放电子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加快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六、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二十三)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精神。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补贴。对企业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开展校企科研合作、军民研发合作、重大装备研发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活动,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四)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湖北自贸区建设,推进差异性放权,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在全省逐步推广“一枚印章管审批”试点。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统一评价,对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或功能区,由政府委托统一进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床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的符合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或简化评价手续。(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二十六)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放开数量管控,促进公平竞争。全面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破除行业垄断,建成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打造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开展全省中介服务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
 
(二十七)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2年内基本完成脱钩工作,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坚决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强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其他变相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编办、省物价局)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八)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滚动实施万企万亿技改工程。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67号)精神,巩固提升传统动能,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经济,加大降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九、完善降成本政策落实机制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降成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指导,注重政策衔接,形成整体推进合力。省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举措,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任务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承担本地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季度向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做好政策宣传。对中央和省级现行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制定政策汇编,形成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体系。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形成全覆盖的政策宣讲体系,组织各级媒体对我省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做好宣传和解读,跟踪报道政策落实情况,推动政策入园区、进企业,营造落实降成本政策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一)开展联企服务。建立企业问题受理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经营难题。建立金融和科技帮扶机制,从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抽调专家学者,组建金融和科技帮扶顾问团,根据各地产业特点,定期到各市(州)和产业园区,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和科技帮扶服务,提供金融和技术咨询。建立企业(园区)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各级机关干部深入企业和园区,宣传政策,了解实情,解决问题,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二)强化督办落实。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降低企业成本情况开展跟踪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及时总结降成本工作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纠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降成本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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