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1 10:08:05 查看次数:3652 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通知》明确,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通知》强调,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专家表示,我国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此举将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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